摘要

“民事赔偿责任优先”原则在实务上基本居于“废纸地位”,这由该原则与破产法上的“公平分配规则”存在内在冲突所致。在公司实践中,真正有价值的不是“民事赔偿责任能否优先”,而是相关利益主体与公司或者公司股东、董事、高管之间发生的民事诉讼能否优先于相关的刑事诉讼进行处理,也即“先刑后民”抑或“先民后刑”的问题。唯有将“民事赔偿责任优先”这一实体责任分配规则转变为“民事诉讼优先”这一程序规则,才能根本解决“刑事滥用”的问题。对此,有三条路径可供选择,即宪法路径、诉讼法路径和其他部门法路径。通过修改《公司法》等部门法,率先确认“民事诉讼优先”可能是最务实的道路。就《公司法》修订而言,引入“民事诉讼优先”又有总则模式和分则模式可供考量。《公司法》唯有擎起“民事诉讼优先”原则,坚决遏制住实践中的“刑事滥用”乱象,才能对企业家进行切实保护,进而形成正常的商事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