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为了更好地发挥审计机关对国家财政资金的审计监督职能,全国多地相继出台地方法规,即"要求对政府投资和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须以审计结果作为建设工程竣工结算依据"。对于此条地方法规,施工方企业反应强烈并呼吁撤销。2017年6月,经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充分调研并征求相关部门意见认为:该规定限制了民事权利,超越了地方立法权限,应当予以纠正。本文从"以审计结果作为工程的竣工结算依据"给审计工作带来的困难,结合工作实际,从法律法规和审计工作需要对相关规定作进一步分析,并就该规定纠正后如何进一步做好政府投资审计提出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