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小额贷款公司开启了我国民间金融法制化的窗口,其法律地位和生存意义获得肯认,但其现有模式尚存在诸多不足,作为民间金融法制化的"试点",有必要对之进行完善。首先要确立小额贷款公司的商业性目标,并对民间金融实行分类规制,结合行业协会的自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