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不可抗力与情势变更并不是泾渭分明、截然分立的,二者存在交叉地带,司法实务中无法避免地会出现二者适用竞合的情形。对于不可抗力与情势变更,比较法上共有两种规范模式,中国采用了二元论的规范模式。然而《合同法司法解释(二)》第26条对于情势变更的规定,将不可抗力排除于情势变更的范围之外,是我国立法的不当原创,一直为人所诟病。直至2020年5月28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533条中删去了"非不可抗力造成",从立法上承认了二者并非完全相斥。在不可抗力与情势变更适用竞合的情形下应如何选择法律适用,应充分考虑司法实务中案件类型的差异化,通过比较各解决路径之间的优劣,选择最优解决方法。
- 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