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受购买双方的有限理性、购买信息的不完全与不对称性,以及公共服务不确定性等因素的影响,公共服务购买通常以不完全契约的形式呈现。不完全契约容易引致合约主体的消极履约或机会主义行为。对此,新制度经济学给出了两种不同的合约治理方案。对照这两种方案,我国公共服务购买存在着政府剩余控制权过大、双方治理不完善、仲裁机构作用发挥有限及司法救济不足等问题。针对以上问题,公共服务购买合约治理需要以产权理论为鉴,从剩余控制权的优化配置出发,赋予合约主体平等的法律地位,给予服务承接方更多的话语权,稳定服务购买的优惠政策,完善风险收益分配机制,建立合约主体信任友好的合作关系。同时应以交易费用理论为鉴,建立和完善双方治理与第三方治理,即通过构建动态协商与再缔约机制,建立健全便捷高效的争议解决机制、公私法并存的救济制度以及第三方监督和诉讼制度等,确保购买双方和公众的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