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适用以被追诉人认罪认罚为前提条件,而要促使趋利避害的被追诉人自愿认罪认罚,优化认罪认罚从宽法律规制则是关键所在。刑事审讯实践表明,被追诉人认罪认罚的动因具有多样性和复杂性。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虽然在一定程度上契合了其期望获得从宽处理的普遍心理需求,但是通过对现行认罪认罚从宽法律规制之检视,至少也存在认罪认罚情节定位模糊、从宽量刑标准规则缺失、认罪认罚情节适用混乱、不认罪认罚的负向激励缺位等问题。为了更为有效地激励被追诉人认罪认罚,可供选择的优化路径包括:在《刑法》总则中增设关于认罪认罚可以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的规定;科学设计从宽量刑的具体规则,确定从宽幅度应考量的具体因素、主要标准以及量刑减让的限度和幅度;明确认罪认罚情节与其他从宽情节竞合时的适用规则;增加对不认罪认罚可以从重处罚的负向激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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