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新增居住权制度的初衷是实现住有所居,对于推动与保障共同富裕有着重要意义。基于法律文本解释与价值平衡视角,居住权具有财产属性转型的法理逻辑,居住权规则可作以下调适:首先拓宽主体与客体的边界,主体应将法人纳入考虑范围,客体则须对住宅构成、相关附属设施以及商业性用房等“他人的住宅”概念作扩张性解释;其次,居住权在设立方式上,可对法定居住权、意定居住权以及裁定居住权三种类型分别细化规范;再次,须对居住权的消灭事由进行补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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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新增居住权制度的初衷是实现住有所居,对于推动与保障共同富裕有着重要意义。基于法律文本解释与价值平衡视角,居住权具有财产属性转型的法理逻辑,居住权规则可作以下调适:首先拓宽主体与客体的边界,主体应将法人纳入考虑范围,客体则须对住宅构成、相关附属设施以及商业性用房等“他人的住宅”概念作扩张性解释;其次,居住权在设立方式上,可对法定居住权、意定居住权以及裁定居住权三种类型分别细化规范;再次,须对居住权的消灭事由进行补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