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农村分散式饮用水水源地有着特殊的生态系统,面临着水域保护的共性问题及地区差异的特性问题,为其进行专门性保护立法已成共识。目前,我国农村分散式饮用水水源地由于自然原因、社会原因、法治原因等影响,饮用水水源地生态环境形势依然严峻。在保护立法方面,应该破除城乡二元结构下的非均衡利益格局,确立安全、公平、可持续发展观,社会本位观,整体利益观的价值取向,确立分类治理模式、综合治理体系、多元共治机制等共性制度。同时,针对地区差异,也应该预留空间,授权地方立法对个性、差异性和特殊性作出具体规定,保障农村"水缸子"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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