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随着人工智能时代算法权力的崛起,算法歧视开始出现。算法歧视本质是大数据的映射效应对人类社会固有偏见的放大与强化,其对公众基本权利、企业竞争性利益以及个人民事权益都带来巨大危害。算法在编译、训练、迭代、交互中所使用的歧视性数据及应用过程中使用者的未脱敏信息,都是算法歧视形成的重要因素。因此,在治理上应回归大数据角度,建立统一的数据监管机构,完善个人信息保护法治体系,设置数据审查与问责机制,形成政府监管、行业自律、全民参与的多元共治格局。

  • 单位
    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