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作为新型财产权的权益客体——企业数据,以用户个人数据作为主要的数据来源,具有公共利益与非公共利益,数据权益呈现非排他性、非竞争性和自由流通性的特征。在我国《关于构建数据基础制度更好发挥数据要素作用的意见》中,将数据财产权根据来源主体分为个人数据、企业数据、公共数据,但不论是哪类模块的数据,都可能关涉个人信息。可以说,个人信息权与企业数据财产权之间的权益平衡是大数据时代个保法治的关键,也是数字经济社会发展的应有之义。企业数据权的权利属性为对世权,是可转让的经济价值的法律关系集合体。结合个人信息权与企业数据财产权中存在的权益冲突,将其分解成为数据来源方面的人格权利益与数据聚合、流通中经济利益之间的问题,以期在人格权益和企业财产利益之间取得最大的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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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贵州财经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