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态环境修复责任可以涵盖生态恢复、生态重建等概念,生态环境修复的手段呈现多样化的特点,从而使生态环境修复责任具有自然修复和社会修复的双重法理内涵。生态环境修复责任与恢复原状在救济对象、恢复标准、救济方式等方面均存在不同,是一种独立的责任承担方式。生态环境修复责任的主体,除侵权人外,在特定情况下还应包括政府及其相关的组成部门以及其他主体。为保障生态环境修复责任的资金来源,未来立法应着重从增值渠道、使用范围、管理模式、申请程序等角度构建国家层面的生态环境修复基金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