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包含了权利义务关系型构的利合之家与伦理原则支撑的义合之家两种家庭,前者徧见于与家庭相关的各个具体法律规范中,代表了现代式法学对家庭及其关系调整机制的认识。而后者集中见于第1043条的原则性规定,常被视为国家意志与传统家文化精义的表达。二者之间存在的明显张力,且已见诸司法实践中。法官援引本条“刻意”作出与其他法条相悖的裁判,并在说理时强调义合之家背后的源自传统文化的伦理意涵,在《民法典》颁布实施以后的审判中已经出现,且非个例。征诸传统文化和法律制度、实践,可知坚守义合之家系诸人性之善所生发的爱与敬,具有超越时代和社会形态的生命力,对于任何社会实现善治、和谐俱不可或缺。而利合之家与义合之家的张力亦存在于传统中国的法文化中,非是中西法文化不相容所致。以古为鉴,法官以义合之家原则为据,不惜违背其他具体法律规范作出裁判以求成善的做法古今一贯,但当下缺乏对这种裁判模式的制度和学理支撑,是乃学界应当进一步思考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