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改制为公司后新股东负有出资义务

作者:玄玉宝; 沈洁
来源:人民司法, 2019, (32): 64-67.
DOI:10.19684/j.cnki.1002-4603.2019.32.019

摘要

<正>【裁判要旨】非公司制企业以产权拍卖方式改制为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产权转让的法律性质是资产转让,而非股权转让,产权受让方应按照公司法及改制方案的有关规定履行出资义务。企业改制前缴付的注册资金不能在改制后直接转化为公司制企业的注册资本。案号一审:(2017)沪0109民初30041号二审:(2018)沪02民终250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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