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大数据权利属性作为社会治理中的法律逻辑起点,主流学说具有明显的局限性,无法解决数据采集过程中,必须征得数据权利主体同意的这一前提条件,给大数据在社会治理中运用带来了不可逾越的理论障碍。以人格隐私权、财产权、知识产权为逻辑起点的数据权属定位,无法为数据权以及个人信息权提供完善的保护路径,也无法满足我国数据产业的发展。厘清我国数据权属,有必要脱离我国学界主流的以财产权说、知识产权说为逻辑起点的数据权属定位,将其直接定位为数据权,并明确这一权利的属性特征,需要对数据权利进行分类,厘清数据权利类型的边界,进而根据不同权利类型设计保护路径。我国个人数据保护可以借鉴权利体系中其他权利保护的路径与制度,数据权利的保护要着重规范数据使用过程中数据主体的行为规范,建立数据使用过程中关于数据权益保护的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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