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和解程序自有其缺点,一般来说和解协议并没有执行力、约束力,当事人的民事权利很有可能得不到良好的保障。但如果要将法院毫无顾忌地引入到其中,又似乎与调解无异。因此,在和解程序中应当充分尊重当事人的意志,也需要引入法院的参与,不过应当对法院的参与予以限制。而存在于宪法、行政法中的比例原则可以很好的解决这一问题。

  • 单位
    贵阳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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