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世界银行营商环境新评估体系将“执行合同”调整为“解决商业纠纷”,需在“执行合同”制度史分析上把握“解决商业纠纷”的内涵并分析两者异同。营商民事司法构造包括营商与民事司法的关系、营商民事司法制度理念、营商民事司法程序机制等,可视为法系融合第三波。我国营商民事司法改革表现良好,“解决商业纠纷”指数下我国营商民事司法面临新的挑战。未来中国民事司法应深度参与全球法治营商交流,形塑公共产品属性与司法规律相契合的民事司法功能观,建构裁判请求权下的“法院—当事人”关系,促进民事司法改革系统集成,有品质地减少纠纷解决耗时,构建外向型营商司法评估指数,以电子诉讼规则构建引领全球法院自动化,在新一轮全球营商司法评估中起到应有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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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西南政法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