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工伤保险条例》明确职工上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的情形已被纳入工伤补偿范围。虽然司法解释对“上下班途中”的含义已有细化,但“日常工作生活所需要”的简单表述难以形成统一认定路径,导致各地法院易产生冲突判决。除上下班目的之外,职工通勤途中怀有其他目的、从事其他活动而遭受事故伤害的情形时有发生,造成工伤认定难度加大。通过文本分析和实证分析,发现司法解释条文无法应付实践中纷繁的案件类型,职工上下班途中的“第二目的”呈现出多样化、琐碎化的特点。为纾解实务困境,扩大工伤覆盖范围,有必要对“日常工作生活所需要”概念进行界定和重塑:“第二目的”若满足“顺带性+经常性”或者“顺带性+正当性”的构成要件,即可被纳入工伤认定的审查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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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华东政法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