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未载明用人单位的处理

作者:王明辉; 江朝丽
来源:人民司法, 2021, (20): 93-95.
DOI:10.19684/j.cnki.1002-4603.2021.20.006

摘要

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是认定工伤的重要证据之一,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进行全面审查。对职业病诊断证明书存在未载明或未明确载明用人单位等情形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责令申请人补正,并依职权对相关情况进行调查核实,也可以要求出具职业病诊断证明书的部门重新提供。社会保险部门径行不予受理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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