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新冠肺炎”疫情及其防控措施均有可能成为行使权利的严重障碍,故二者均可构成不可抗力之中止事由。有权主张该中止事由的主体仅限于权利人,但不限于“新冠肺炎”患者及相关人员。“不能行使请求权”应解释为权利人不能以任何方式行使请求权,而非仅指“不能提起诉讼”。该中止事由的时间起点和终点,应结合个案以其能够导致“不能行使请求权”的最初时点和最后时点为准,而不能简单套用医学意义上的“疫情爆发或结束”及“防控措施生效或解除”之时点。对于《民法总则》施行前后对适用该中止事由的影响,应结合《民法典时间效力规定》相关规定的精神,区分不同情形分别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