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动产登记中申请人主张权属证书遗失而申请补证登记的,往往需要事先通过发布遗失声明的形式主张权属证书的遗失状态,嗣后再行经过公告期间的排除异议以最终进入补发程序。然而在遗失声明公告发布之后,遗失声明人主张撤回该声明的,应该如何操作在实务中仍存有争议,将自实践操作的可行性、《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的立意和遗失声明的意义以及遗失声明性质及信赖保护等几个角度予以阐释其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