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民间借贷规定》第25条第2款规定中的"利息约定不明",应该是指对不规范的利息约定进行合同解释乃至事实查证之后,仍不能确定利息约定意思的状态;其后段对利息约定不明的自然人之间借贷所排斥的是合同补充,而不是排斥自然人之间借贷不规范的利息约定予以合同解释及事实查证。实践中遭遇自然人之间借贷不规范利息约定的争议,应当适用《合同法》第125条规定的合同解释规则确定利息约定的真实意思,乃至适用民事证据规则加以事实查证。只有达到"利息约定不明"的程度,才能适用《合同法》第211条第1款和《民间借贷规定》第25条第2款规定,不支持出借人的借期内利息请求。而在对不规范利息约定予以合同解释时,应当特别注意正确运用整体解释和目的解释的方法 ;进行事实查证时则需注意将借款合同履行情况作为查证不规范利息约定意思的重要证据,以及优势证据的确信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