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区块链技术的应用,为电子送达提供了更为安全的技术保障,但我国民事诉讼电子送达仍面临适用条件过于严苛、与其他送达方式适用顺位不明确、救济机制缺失等多重困境。为充分发挥电子送达在解决“送达难”问题中的关键作用,本文认为可从扩张解释“受送达人同意”规则、区分优先适用电子送达、增设电子送达异议制度三方面完善民事诉讼电子送达制度。

  • 单位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