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民法总则》对《民法通则》关于法律行为的定义做了革命性突破,其核心是将意思表示作为法律行为的要素和基础,其理据在于适应了学界有关法律行为与意思表示存在评价层次差异的最新理论发展,有效区分了其他法域的行为和民法内部的事实行为,并为取消法律行为的合法性要件提供了逻辑基础。我国《民法典》遵循《民法总则》规定,将意思表示纳入法律行为的定义,这有助于细致规范意思表示的发出、到达和形成瑕疵,以效果意思为标准建构法律行为体系并为准法律行为准用法律行为规范提供依据。晚近基于客观归责或风险归责的强调,淡化了意思表示在法律行为中的基础地位,误置了法律行为拘束力的哲学基础和伦理基础,对此应予以矫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