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故意伤害致人死亡”是中国古代律例中普遍认定的一种犯罪行为。在不同的历史时期,这一罪名被赋以不同的词称。基于特定行为对他人生命权存续造成侵害这一必然结果的发生,刑责惩戒和权益补偿即会随之成为州县官员在此类案件承审环节所集中思考解决的重点问题。清代“糜少芝”一案即属此种情形。该案中,行为过程与事实结果二者间前后关联性的密切程度、从不同视角涉入案情所形成的差异性认识,直接影响着对案中人予以何种责任承担和罪名拟定的思维路径,甚至决定了“生死有别”观念下刑种施行轻重程度的取舍选择以及古代法律所一贯标榜“审慎人命”基本功用的实现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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