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正>【案例】王某与某村村委会签订农村集体土地承包合同,土地面积为1.2公顷,承包期限30年。3年后,村委会以王某户口迁到县城为由将土地收回,并转包给张某耕种。王某向本县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该仲裁委员会作出仲裁裁决书,裁决张某将1.2公顷土地的承包经营权返还给王某。但张某拒不返还,因该裁决书还没有发生法律效力,王某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确认村委会与张某之间的土地承包合同无效,判令村委会、张某返还起诉人农村承包土地1.2公顷,赔偿土地租赁损失等。在这样的情况下,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王某的起诉吗?村委会如果败诉,将要承担怎样的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