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胡果·格劳秀斯不仅是近代国际法学最重要的奠基者,也被视为“近代自然法学之父”。他对于自然法理论“近代化”的主要贡献,并不在于提出“上帝不存在”的假设,而在于对经院哲学的突破:自然法可根据人性和理性发现;对自然法分析方法的创新;摆脱了神学体系的羁绊;对基督教内不同教派主张宗教宽容。格劳秀斯提出“原始状态”以及共有财产和私有财产概念,主张自保权和惩罚犯罪既是自然权利,也是正义战争的理由。格劳秀斯对诸如霍布斯、普芬多夫和洛克等17世纪最重要的自然法理论家都有很大影响,并通过他们影响到18世纪的欧洲思想启蒙运动、美国独立和法国大革命。特别是作为格劳秀斯的英国“门徒”,洛克所阐述的自然权利、限权政府以及自由主义学说,不仅成为西方国家立宪民主制的理论根基,也是现代人权观念的思想起源。在当代国际人权法的形成和发展过程中,自然法和自然权利理论仍然不失为一种促进因素。

  • 单位
    中国政法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