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中美两国网络犯罪立法各有特点,也在趋同化发展,二者立法历程、立法体系和大部分犯罪的罪状规定相似,反映了网络犯罪立法的国际发展趋势。美国网络犯罪立法较早突破了延伸适用传统犯罪立法的观念限制,设立了侵入计算机、破坏计算机、非法提供设备、身份盗窃、计算机相关诈骗、侵犯通信等独立的网络犯罪,所设立的犯罪大多属于行为犯、积量犯,其立法及其司法实践的成功经验对我国具有借鉴价值。我国网络犯罪立法的新近发展是信息发达国家网络犯罪立法发展的必经阶段,标志着进入了网络犯罪立法新进程。未来我国网络犯罪立法的发展不应受限于延伸适用传统犯罪立法的教义学理论框架,应当顺应社会信息化发展趋势,实事求是地设立必要的新网络犯罪,并与传统犯罪立法的合理扩张解释适用相互协调,对网络犯罪进行全面规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