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我国《反垄断法》规定的经营者承诺制度,存在适用范围过大、可操作性不强、程序启动方式单一、透明度不足等缺陷。比较借鉴美国的"同意判决"及"同意命令"与欧盟的"承诺决定",我国应通过缩小适用范围,增强操作性,增加启动方式,确立公示制度以提高透明度等路径完善经营者承诺制度。

  • 单位
    厦门大学嘉庚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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