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抽象的法律规范与具体的案件事实的相遇,给裁判中的法律适用造成了挑战。欲解决法律适用之难,应突破单一的裁判视角,从法治思维这一体系理论出发,在根据法律解决纠纷的基础上,兼顾维护法治典型特性的关联价值,增进公众对法律和法治的理解和尊崇。法治思维下的法律适用,要求法官在裁判过程中既要注重案件事实的重塑,也要关注法律意义的阐释。案件事实的重塑应以法律规范的事实范型为框架,化冗余为体系,促进案件事实的规范性塑形。法律文本的阐释应坚持法律的自主性,以个案适用为导向,化抽象为具体,促进规范意义的建构性阐发。法律文本的具体化和案件事实的一般化是交织运思的过程,包括概念的归属、反向论证排除、责任条款的例外和法律后果的衡量等具体方式,共同决定法律条文的适用,保证判决结论的正当性和可接受性。

  • 单位
    华东政法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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