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德国的历史上,规范审查权总是由法院行使。在尚未创制成文宪法的神圣罗马帝国封建时代,法院已经享有审查规范性文件的权力。德国宪政化进程中的法律规范审查制度的演变可划分为君主立宪时期、魏玛共和国时期和1949年开始的《基本法》时期三个不同的阶段。与1949年的《基本法》相比较,《德意志帝国宪法》(1871)和《魏玛宪法》都未确认具体审查模式,也未将议会制定的法律纳入审查的对象。整个法律规范审查制度的演进特点,体现为从单一审查往全面审查、从维护皇权到保护民权的嬗变过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