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网络服务提供者是为网络用户提供各种技术服务而并不参与网络用户的信息制作或推荐的各类网络组织或个人。我国法律法规对不同类型网络服务提供者的义务规定呈现出同质化倾向,给数量庞大种类多样的网络服务提供者正常运营和司法实践带来了较大影响。网络服务提供者可以按照其技术特点和数据传输特征划分为网络接入提供者、数据托管提供者、数据缓存提供者、网络平台提供者、信息链接服务提供者,因其"危险源监管保证人"的地位,应当不同程度地承担起不同类型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实现与监管部门、网络用户之间的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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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吉林大学; 黑龙江工商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