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遵循《关于加强科技伦理治理的意见》所提出的伦理先行、加强源头治理的治理要求、加强科技伦理治理制度保障的意见,针对去匿名化、管理不善、知情同意失效、群体隐私侵权所带来的4种处于立法保护空白状态的信息科技负外部性隐私伦理风险问题,提出并论证了“信息科技客体分别与信息科技主体认识能力局限性和片面价值观相融合是信息科技负外部性隐私伦理风险的两方面成因”这一观点,在成因分析的基础上,提出了3项能够从源头予以治理的制度保障措施,即个人信息保护基金制度、个人信息集体管理制度以及隐私保护设计及其制度保障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