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我国《电子商务法》确立了政府、行业、电子商务经营者、消费者等共同参与的协同治理模式以及行政监管体制的分工监管模式。在协同治理模式下,政府虽然不是唯一的责任主体,但仍然在治理中处于主导位置。分工监管虽然有其现实合理性,但也存在部门职责交叉,有可能出现监管重叠或漏洞、沟通和协作效率不高等问题,因此,应当由承担市场综合监管的部门承担一般管理职责。此外,明确规定电子商务经营者在协同治理体系中的地位和作用,是我国电子商务法的重要特色之一,电子商务经营者参与电子商务市场治理体系,主要体现为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作为治理主体承担相应的监督管理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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