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全域旅游在我国起步较晚,目前较高位阶的立法仍属于空白状态。但全域旅游的发展不仅需要国家政策的号召,更需要具有执行力的法律法规之授权,对其法律地位、权利来源及诉讼主体资格进行明确的规定。文章运用比较研究法,寻找与之具有高度相似性的经济开发区,对比分析经济开发区与全域旅游区的产生动因、发展历程和发展目的,论证将经济开发区法律制度引入全域旅游区的合理性。最后给全域旅游区的未来法律建设提供几点建议。

  • 单位
    哈尔滨商业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