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2021年《刑诉法解释》偏离了我国刑事庭前会议制度法治化的发展轨道和“公平优先,兼顾效率”的价值路径,并导致了其“庭前准备”之功能定位的异化。前者具体表现在庭前会议创设基础的僭越性和对辩方的会议启动权、被告的会议参与权以及法官助理的会议主持权的不合理限制;后者具体表现为,相关掩饰性条款对二元制庭前会议功能结构的试探性侵蚀和跨越式突破。未来,应该在“以审判为中心”的基础上,按照对抗式诉讼的理念和法治化的要求,为庭前会议设置功能边界和运行机制。

  • 单位
    中国政法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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