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有组织犯罪法》在打击犯罪的基础上更加注重对犯罪土壤的铲除,以实现从源头预防犯罪。但《反有组织犯罪法》文本本身的政策化立法倾向、惩治体系与预防体系衔接协调困难制约了其制度功能的实现。为有效破解障碍,需要更新刑事政策观念,理顺惩治衔接机制和预防体系。同时,检察建议的社会治理功能以及其特殊的监督属性,为检察机关推动该法的全面贯彻落实提供了重要制度抓手,需要重新审视其制度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