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从立法轨迹上看,对传销犯罪适用的罪名从非法经营罪转变为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从之前所有参加传销活动的人都有被追究刑事责任的余地转变为只追究组织者、领导者的刑事责任;当前刑法规制的范围仅包括"拉人头"和"收取入门费"形式的传销,将"团队计酬"式传销排除在外。"骗取财物"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的最本质特征。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与集资诈骗罪之间属法条竞合中的交叉竞合关系并适用"重法优于轻法"的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