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政府领导直播带货是一种新的发展乡村经济、帮助产品、服务滞销的农户、企业的方式。但许多地方政府领导的直播带货与普通主播的直播带货缺乏差别属于广告行为。由此面临的法律风险无从规避,应承担的法律责任难以实现。解决这一问题,需要改变直播的行为形式,明确领导直播带货与广告行为的边界。要避开广告行为的构成要件,可用一种行政行为方式实现政府领导直播带货的目的。这种方式应承担行政指导、政府信息公开的双重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