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最高人民法院审判观点指出:在执行被执行人对次债务人享有的到期债权时,次债务人在履行通知指定的期限内没有提出异议,并不意味着发生承认债务存在的效力。次债务人超过期限才提出不存在到期债权等异议,执行法院应当对该到期债权是否存在以及到期债权的具体数额进行实质审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