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医疗权范式中的转诊权作为一种新兴的实践性权利,其运行引发了结构性问题。一方面,转诊权变相提高了监狱部门的医疗能力,扩展了罪犯医疗权的范围,沟通了监狱内部医疗与外部医疗之间的范式隔阂;另一方面,罪犯转诊要求的高涨,使得转诊权越来越成为罪犯医疗权中"不可承受"之重,罪犯转滥用诊疗权利,转诊要求呈现非理性增长。在有限的监狱医疗资源背景下,为了保障罪犯享有医疗平等待遇,实现监狱内部医疗资源的平等分配,提高医疗资源利用率,对转诊权的规制显得非常有必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