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刑法中假药与劣药分立——并列规定了生产、销售假、劣药罪——源于《药品管理法》的规定,但该法的概念不能直接套用在刑法中;且假药与劣药的界限本身并不明确,在实务中难以区别。劣药的危害并不小于假药,二者在刑事责任上不应该有所不同,假药、劣药本质上都属于伪劣商品,可以统一在"伪劣药品"这单一概念之下,适用相同的犯罪构成和同一量刑幅度,故生产、销售假药罪和生产销售、劣药罪可以合并为一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