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民法总则》第133条规定了意思表示的设立、变更、终止是民事法律行为的依据,从而确定了法律行为的核心要素,并通过第146条确定了"通谋虚伪表示",替代了原来由《民法通则》和《合同法》规定的"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可适用范围。《民法总则》第146条由两款构成,第一款规定了"虚假意思表示实施的行为",第二款规定了"隐藏行为",这两项条款对二者进行了区分,从而对"通谋虚伪表示"进行区分认定效力,构建了我国法律上的通谋虚伪表示制度。文章对通谋虚伪表示进行理论研究,对其在我国民法中的适用进行探讨,并与阴阳合同、恶意串通、"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进行对比,最后分析涉及第三人利益保护和效力问题,助力我国法律制度进步和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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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河北经贸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