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检察机关自行补充侦查权是《刑事诉讼法》明确赋予检察机关的一项主动查明案件事实的权利,但实践中,检察机关较少开展自行补充侦查,自行补充侦查权没有发挥其应有的作用。其主要原因是法律规范不完善,且检察机关开展自行补充侦查缺乏监督制约以及责任意识不强、侦查能力和侦查资源有限。针对其问题及原因,在完善自行补充侦查权的运行制度的建议上,本文提出主要从制定详细明确的规范自行补充侦查权运行的规则、加强对自行补充侦查权运行的监督、提高检察机关公诉人员侦查能力三大方面着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