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尽管我国地方性规定游离于国家法制之外,但在现实中它却是律师角色实现职业价值的某种基础保证.虽然我国2008年新律师法着力于完善律师执业权利,但是在2013年新刑事诉讼法实施之前各地方制度博弈下的迥异做法却加剧震荡了律师执业环境,尤其是会见权利、阅卷权利、调查取证权利和人身保障权利.这一特殊阶段暴露出我国律师执业权利地方性规定的契合与冲突、增量与变量等复杂问题,这必将成为我国中央和地方切实统一保障律师执业权利未来立法及实践的重要考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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