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的关键在于尽可能减少对被追诉人的逮捕适用,这对检察机关的逮捕审查工作提出了新的要求。逮捕兼具诉讼行为与基本权干预的双重属性,但司法实践往往仅将逮捕作为单纯的诉讼行为对待,忽略了逮捕的基本权干预性质。作为一种基本权干预措施,逮捕适用应当依序通过法律保留原则与比例原则的审查,以此实现正当化证成。基于比例原则的宪法位阶,刑事诉讼立法将其规则化于逮捕条件中,形成了平面的审查框架。这种规则化看似清楚,实则遗留了不少问题。平面框架在实践中存在着实体偏向、逻辑不清、结构封闭等弊端,无法确保逮捕适用的正当性,构成了少捕慎诉慎押政策落实的重大阻碍。问题的解决应当回归基本权理论,通过比例原则内含的阶层秩序划分逮捕审查层次,并将逮捕立法的相关内容融入其中,构建层次明确、结构开放、思路清晰的逮捕审查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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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北京外国语大学; 华东师范大学; 国际关系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