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正>新公布的《环境保护法修正案(二审稿)》对于环境侵权的规定存在责任类型不全面、责任范围不明确、缺乏社会化承担方式等问题,而这些都折射出此次修改环境法功能定位的不明确统一。2013年7月《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法修正案(草案二次审议稿)》(下称"二审稿")正式公布对公众征求意见,相比于环境保护基本国策地位的确立、基本制度的修改、信息公开的专章规定以及按日处罚的明确等热点问题,二审稿中对于环境侵权内容的修改和规定仅体现在第五十四条和第五十五条上,内容涉及污染损害的无过错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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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新公布的《环境保护法修正案(二审稿)》对于环境侵权的规定存在责任类型不全面、责任范围不明确、缺乏社会化承担方式等问题,而这些都折射出此次修改环境法功能定位的不明确统一。2013年7月《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法修正案(草案二次审议稿)》(下称"二审稿")正式公布对公众征求意见,相比于环境保护基本国策地位的确立、基本制度的修改、信息公开的专章规定以及按日处罚的明确等热点问题,二审稿中对于环境侵权内容的修改和规定仅体现在第五十四条和第五十五条上,内容涉及污染损害的无过错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