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32年民国教育部颁布的《化学命名原则》为中文化学名词确立了统一的标准,并对于"元素及化合物定名取字"提出"取字应以谐声为主,会意次之,不重象形"的定名总则。它确立的中文化学名词醇、醛、酮、醚、酯是意译名,这似乎与其音译为主的命名原则相悖。本文讨论了醇、醛、酮、醚、酯的各种历史译名,并分析了它们被《原则》采纳的原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