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大陆法系民法对雇佣合同在概念和制度上的安排经历了一个由从属雇佣(罗马法)、到从属雇佣与独立雇佣并存(德国民法典)、再到将独立雇佣归于服务合同(意大利民法典)、再到将雇佣合同更名为劳动合同(瑞士债法典、荷兰民法典)、再到在民法典外规范雇佣(劳动)合同的演变过程。其对我国民法典编纂的启示是,作为21世纪的民法典,应当利用后发优势,契合我国新时代的发展目标,对接现代民法典,免于陷入近代民法典的路径锁定状态。《劳动法》的修改应当与民法典编纂同步启动,对从属性雇佣(劳动)关系提供社会法保护。民法典债编应当对服务合同作一般法安排,对类似受雇人进行私法社会化保护,并为劳动(雇佣)关系适用私法规则提供制度连接点。这种现代民法与劳动法的分工与合作安排在法理和逻辑上更为自洽,且立法效益显大于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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