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我国现行法律对野生动物的界定和区分存在不足和缺陷,致使野生动物保护不力。在保护理念上,依旧充斥着浓厚的人类中心主义色彩,缺乏来自生命伦理方面的充分考量;在执法方面,由于法律对野生动物的界定不够明确,导致行政执法活动无法可依,很大程度上妨碍了人工繁育野生动物的规范管理与有序发展;在司法方面,相关司法解释有背离立法原意越权解释、刑事追究扩大化之嫌。真正的野生动物和人工繁育的野生动物之间的差异显著,各自的保护力度不同,因此,有关国际公约对它们是区别对待的。我国应立法将野生动物分为真正的野生动物(野外生存的野生动物)和人工繁育的野生动物,无条件保护真正的野生动物,严格监督管理和有限合理利用人工繁育的野生动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