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认为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建设在价值层面存在过于从工具理性视角进行思考,缺乏从法治社会建设的文化深层次的探索,因而扩大了在实践中的误解。作者认为"宽容精神"的价值取向对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建设具有普遍性、基础性意义,也是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与法治社会之间紧密联系的内在要素。通过比较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宽容精神"价值与法治社会包容性价值的关系,分析了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宽容精神"价值取向的实现路径。